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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災保險及保護法說明會  保障從事競選活動者權益

(2022-09-09)

勞工職災保險及保護法說明會  保障從事競選活動者權益

勞工局辦職災保險說明會

記者黃小琦/台中報導

因應今年5月1日施行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為使公職人員候選人了解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相關法令規定,特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8日和台中市議會合辦「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宣導說明會」,邀請勞保局台中市辦事處主任李金龍擔任講師,現場並有多位現任議員、候選人及其代表參加。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選舉期間各候選人關心僱用的工作人員進行掃街、拜票等競選活動時,應有的勞工權益保障,因此勞工局昨日規劃在台中市議會4樓的國際會議廳辦理宣導說明會,提醒候選人應為員工辦理職業災害保險,不僅可增加員工發生事故時的保障,也可分散雇主職災補償風險,維護勞資雙方權益。

張局長說明,此次宣導說明會,現場也安排勞保局人員提供諮詢服務,同時並受理候選人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的工作人員加保勞保、就保、職保相關申請,中央與地方、市府與議會攜手合作,便民服務再升級。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主任李金龍指出,已辦理登記的候選人,應為符合資格的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如未依規定辦理,則將有開罰相關罰鍰;另為保障員工權益,得以自願投保方式為僱用員工申報保險;至於未支薪的志工人員,則非屬可投保對象。

李主任表示,候選人如欲向勞保局申請成立投保單位,可檢具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登記為候選人之公文」等文件辦理加保手續;如為現任公職人員(如議員等)競選連任者,仍得以原成立的投保單位,為所僱用的競選工作人員申報勞保、就業保險及勞工職災保險,不須另成立新的投保單位。競選工作人員如另受僱其他單位且已參加就業保險者,則得擇一參加。

李主任提到,受僱勞工加保後,非依規定,不得中途退保。僱傭關係消滅時,候選人應在受僱勞工離職當日申報退保;未離職者,自投票日起10日內應為受僱勞工辦理退保;未辦理退保者,將由勞保局自投票日起第10日逕予退保。

勞工局說明,如有相關保險問題,可電洽勞保局台中市辦事處04-22216711;如需勞動法令相關諮詢服務,可電洽勞工局04-22289111分機3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