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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日」為法定休假 勞工局提醒雇主依法給假給薪

(2023-10-06)

「國慶日」為法定休假   勞工局提醒雇主依法給假給薪

勞工局提醒雇主注意國定假日給薪及給假事宜。

記者黃小琦/台中報導

國慶日為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節日(俗稱國定假日),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依法應給假並給薪,若當日適逢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則應依法發給加班費。

勞工局說明,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為比照政府行政機關出勤,雇主如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的需要,應與勞工協商,且要明確約定調移後的休假日期日,並於排班表上載明例假日、休息日或休假日等性質,避免造成勞工誤解。今年國慶連假共計4日,10月9日為與其他休息日對調,調整後的10月9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而經調移後的休息日當日(即今年9月23日),即成為正常工作日,該日出勤,不必加給工資。

勞工局呼籲,休假日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勞工的權利,事業單位如僱用月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雇主使月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出勤時數在正常工時以內,均應加倍發給1日工資;如為按日或按時計酬的部分工時勞工,也應按出勤時數發給加倍工資,雖工作態樣不一,也要務必遵守前述法令規定,落實照顧勞工休假權益;而勞資雙方如事先協商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調移,則不生工資加倍發給問題,但雇主應確實讓勞工知悉調移的休假日,以避免衍生勞資爭議。

勞工局指出,勞資雙方如有勞動權益上任何問題,可電洽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至台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