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4)
端午連假應依法給假支薪。
記者黃小琦/台中報導
「端午節」即將來臨,依內政部所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這天為應放假節日(俗稱國定假日),勞動基準法明定應休假。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呼籲,凡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都應遵守法令,依法給薪給假,以照顧勞工休假權益,有效促進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創造勞資雙贏。
勞工局表示,端午節是法定的國定假日,為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所保障的勞工權利,在這天雇主應該讓勞工休假,而且工資照給,如果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這天出勤,工資就應該依法加倍發給,也就是除了發給當日工資外,應再加給1日工資;如為時薪制勞工,則按出勤時數發給加倍工資,而當日出勤超過8小時部分,則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加給加班費;如端午節當日為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行安排其他工作日再補休1日。
勞工局提醒,雇主確實有需要勞工出勤,也可經由協商將端午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經個別勞工同意,如有調整,也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調整後的日期,雇主不可單方面變更,以避免爭議。
勞工局呼籲,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但也適用休假規定,雇主應要確實依法給假給薪,以保障勞工休假權益。113年端午節是6月10日星期一,剛好形成三天連假,勞工可利用連假安排正當休閒活動,紓解身心壓力。
此外,勞工局也持續針對微型事業單位進行法遵訪視輔導,使雇主更瞭解相關規定,若有任何勞動法令問題,歡迎撥打服務專線04-22289111#35200,或洽新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