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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職場性騷擾 勞工局提醒雇主知法守法

(2024-10-16)

防治職場性騷擾  勞工局提醒雇主知法守法

勞工局提醒雇主知法守法。

記者黃小琦/台中報導

為強化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的責任,性別平等工作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法公布,並於113年3月8日起全面施行。台中市事業單位以中小企業為主,較缺乏專責人資處理勞工事務,常因不了解法令而觸法導致受罰。對此市府勞工局定期辦理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宣導活動及訓練,促進事業單位知法守法。雇主知悉性騷擾事件時,不論是否接獲申訴,雇主的責任即已發生,即應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

勞工局說明,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應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的工作環境,採取適當的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確實維護當事人的隱私。首先,考量申訴人意願,雇主應採取適當的隔離措施,避免發生申訴人再次遭受性騷擾的情形,並不得對申訴人的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的變更,例如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在職務分配上本有互動關係時,雇主須將兩人的職務區隔,避免因職務關係的互動,導致申訴人再次遭受性騷擾,雇主隨時滾動式檢討,以確認隔離措施達到隔離效果。

接著,雇主應提供或轉介服務,詢問申訴人的服務需求,並依申訴人的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的服務。最後,若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處適當懲戒或處理,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勞工局指出,若雇主未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1條第2項及第6項規定,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或雇主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勞工局統計,近三年(自110年9月30日至113年9月30日止)事業單位因未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受處分案件達38件,罰鍰總金額達369萬元。

勞工局長林淑媛提醒雇主,不論是否接獲申訴,或是聽聞發生性騷擾的情形,都要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保護被害人,並減少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以期打造性別友善的職場環境。勞工局持續辦理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宣導活動及訓練,相關資訊可至勞工局官網查詢並報名參加。

勞資雙方如有職場性騷擾或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問題,歡迎電洽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也可逕洽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