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9)
110年6月1日起,於北市申請道路挖掘許可須規劃使用再生粒料
台北訊
為減少天然粒料開採,促進資源循環,依據「臺北市焚化再生粒料推廣使用作業要點」,已要求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公共工程時,除特殊情事外,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中應優先使用焚化再生粒料達總重量30%以上。環保局29日表示,為拓展焚化再生粒料去化管道,自110年6月1日起結合道路挖掘管理制度,凡申請道路挖掘工程許可者,皆須提報焚化再生粒料使用規劃,藉此提升焚化再生粒料使用率。
臺北市環保局說明,焚化爐焚化垃圾後產生的底渣經過篩分、磁選、熟化等再處理後,並經檢測合格成為焚化再生粒料。全國24座大型垃圾焚化廠每年約產出86萬公噸焚化再生粒料,北市三座焚化廠產出約9萬公噸,其性質可用於道路挖掘回填使用。中央也自106年7月成立跨部會推動小組,公共工程委員會亦強調「敢用、會用、一定用」要求各地方政府優先將產出之焚化再生粒料運用於轄內公共工程,該局自106年起,即依中央政策,召開多次跨局處會議,推廣應用焚化再生粒料於轄內公共工程。
環保局表示,焚化底渣早年均以掩埋方式處理,該局為使資源循環再利用,自92年起不斷研究試驗將底渣處理過後之粒料再利用作為工程可使用之摻配材料,並配合中央環保署公告「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持續精進再生粒料之品質維護及流向控管,94年起北市之再生粒料雖已達成全數再利用,但仍未全數利用於轄內的工程。
為進一步提升北市焚化再生粒料於轄內工程使用量,北市環保局於109年11月27日函頒「臺北市焚化再生粒料推廣使用作業要點」,規定北市各機關學校興辦公共工程辦理工程規劃設計、工程施工等招標案,應將北市焚化再生粒料之使用事項納入工程採購契約文件。同時,為再擴大焚化再生粒料的去化,自110年6月1日起結合北市道路挖掘申請制度,正式將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之規劃,做為申請道路挖掘工程許可文件之一,要求業者於工程回填時須運用北市焚化再生粒料,藉此提高轄內使用率,在兼顧工程品質及環境永續下,達成資源全循環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