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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召開食安事件專家諮詢會議 陳其邁提四項修法建議

(2026-08-20)

高雄召開食安事件專家諮詢會議  陳其邁提四項修法建議

高雄市長陳其邁主持召開高雄市食安事件專家諮詢會議。

記者郭文君/高雄報導

高雄市政府8月17日召開「食安事件專家諮詢會議」,由市長陳其邁主持,邀集食品安全、公共衛生等領域專家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與會,針對近期食用油脂事件,從我國現行食安制度、歐盟管理規範及地方執行經驗進行檢討,並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提出具體修法建議。

陳其邁表示,高雄市支持行政院及食藥署推動食安法修法方向。從公共衛生及流行病學角度來看,化學性污染往往涉及長期、累積暴露,食安治理應在污染原料進入製程與市場前就完成預警與阻斷;即使平均風險偏低,也不能忽略兒童、高攝食者及其他敏感族群,均應納入風險管理考量。

衛生局指出,我國現行食安法已有風險評估、自主管理、追溯追蹤及下架等工具,但本次事件仍暴露出重大跨縣市事件的統籌、異常通報時點及即時追溯資訊等制度缺口。相較之下,歐盟對污染物超過法定限量後的法律效果較明確,超標食品不得上市、不得再作為食品原料,也不得透過混合稀釋重新進入食品鏈。

陳其邁主張,以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為基礎,針對第2條之1、第4條、第7條之1及第9條提出四項增修意見:

第一,第2條之1建立風險分級管理。依業者規模、市占率、產品流通範圍及可能危害程度,決定中央或地方主責;重大或跨縣市事件由中央統籌,24小時內發布全國一致的管制產品、批號及處置原則,地方同步執行稽查、封存、下架及回收。

第二,第4條明確區分風險評估與行政處置。參考歐盟制度精神,建立常設且具獨立性的食品安全科學評估機制,負責風險程度、受影響族群及科學不確定性的判斷;食藥署及地方政府則依法執行管理,強化專業分工。

第三,第7條之1強化業者查證與主動通報責任。業者發現不符規定,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即應停止相關製造、加工及販售,辦理回收並通報,不得以過去檢驗合格或等待複驗延後處置。

第四,第9條由「保存紀錄」提升為「即時追溯及預警」。中央應整合進口、製造、倉儲、檢驗、電子發票及下游銷售資料,對高風險原料及大型業者建立即時電子申報,使中央與地方能即時掌握原料來源、批號、製成產品及下游流向。

陳其邁強調,未來應由專業委員會負責科學判斷、中央負責跨區域統籌、地方負責現場執行、業者負責源頭查證與主動通報,再以第9條即時資訊平台支撐追查與決策。

高雄市政府表示,修法不是增加行政負擔,而是要讓風險資訊比問題產品更早到達主管機關,將食安管理從「事後追溯」提前為「製程預警」,讓有問題的原料在進入下一製程及市場以前,就能被發現、被通報、被阻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