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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暑期工讀生須遵勞基法 勞工局籲雇主保障勞權

(2022-07-16 17:59:36)

聘暑期工讀生須遵勞基法 勞工局籲雇主保障勞權

勞工局提醒雇主注重勞權

記者黃小琦/台中報導

暑假來臨,許多青年學子透過打工累積工作經驗並獲取工資,只要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工讀生的各項勞動條件與一般勞工相同,如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不因其約定正常工作時間的長短而有別,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不得影響工讀生勞動權益。

勞工局提醒雇主僱用暑期工讀生時,應注意「打工五要規範」,包含一、要達基本工資:雇主給付暑期工讀生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自今年1月1日起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萬5,250元,時薪則調整為168元。二、要打卡(出勤紀錄)、薪資明細和工資清冊: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置備工資清冊並應保存5年,發薪時應提供工資計算明細給員工。

三、要勞、健、就、災保:雇主應依法於勞工到職當日替其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及新上路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且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縱為未滿5人的事業單位仍須強制為員工投保。四、要勞退:雇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提繳勞工薪資6%金額作為勞工退休金,不得要求工讀生自行負擔,也不可從薪資扣除。五、要全額工資(不得任意扣減工資):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工局長張大春提醒,如雇主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事由欲資遣暑期工讀生,不論屬部分工時或全時勞工,雇主均應依法給付資遣費,不得影響工讀生法定權益;另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4條至第48條規定,雇主原則上不得僱用未滿15歲人員從事工作。15歲以上未滿16歲受僱者為童工,其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亦不得於例假日、午後8時至翌晨6時間工作。若僱用15歲以上未滿18歲人員從事工作,應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也不得使其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勞工局補充,勞資雙方如有暑期工讀生勞動權益相關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洽勞工局新市政服務中心服務櫃檯諮詢(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樓)。